建设单位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建设单位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