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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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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