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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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