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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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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