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施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