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发布,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第四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