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发布,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1/3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1/3以上2/3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人数占企业“安管人员”达到2/3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