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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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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