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6780121
复议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