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发布,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仿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该违法行为一次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该违法行为二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66780121
复议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