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的,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