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条: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