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出租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的,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