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的,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