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66780121
复议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