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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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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