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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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下发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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