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