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