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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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50%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费用1个月以下未归还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费用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未归还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费用2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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