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六十四条: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