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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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发布,国务院39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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