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在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未向施工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在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未向施工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