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机具及配件的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机具及配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