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出租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盾构机械的单位,应当保证出租的产品符合行业规范和要求,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检测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项 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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