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3月29日公布,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也应当积极使用散装水泥。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12年5月21日修订,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包括使用水泥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下同)使用散装水泥,必须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4日发布,郑州市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