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建设工程项目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
建设工程项目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处罚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3月29日公布,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限期禁止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12年5月21日修订,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4日发布,郑州市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30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应当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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