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