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无
66780121
复议诉讼
附件
城管执法案件处罚程序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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