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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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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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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