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首次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二次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该行为被执法机关第三次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