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12小时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24小时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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