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损坏、漏水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抢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轻微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抢修的。
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未抢修的。
处罚标准: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以上未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超过规定时间60分钟以上未抢修的;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