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处罚
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罚:(四)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超过规定时限不足12小时的;造成损失的;对用户正常用水造成影响的;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3000-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超过规定时限12-24小时的;造成损失较大的;对用户正常用水造成较大影响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5000-8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超过规定时限24小时以上的;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影响用户正常用水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处8000-10000元罚款。
66780121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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