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未定期巡查检查的;发现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处罚
未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未定期巡查检查的;发现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未定期巡查检查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发现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对其管理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注册水表、水厂、公用水站、抢修基地等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未造成影响或危害的。
处罚标准:未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未定期巡查检查的,处1000-1500元罚款;发现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处10000-1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的。
处罚标准:未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未定期巡查检查的,处1500-2000元罚款;发现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处15000-2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未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未定期巡查检查的,处2000-3000元罚款;发现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