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间10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间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间20日以上的;或造成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