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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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扣押违法经营的物品,可并处三万元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5万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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