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5万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