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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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一般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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