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的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的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处以500-6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6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5日内整改完毕的;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处以600-8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6000-8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拒不整改或二次以上违法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8000-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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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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