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燃气企业同意,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的
未经燃气企业同意,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六)未经燃气企业同意,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六)未经燃气企业同意,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3000-35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初次违法,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5日内整改完毕的;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3500-4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拒不整改或二次以上违法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标准:处4000-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