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检修或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
燃气设施检修或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燃气设施检修或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12小时内整改完毕的;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5000-10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24小时内整改完毕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10000-1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超过规定期限24小时仍未整改完毕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的。
处罚标准:警告,处15000-2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