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