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一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两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二个以上(不含二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或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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