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尚可补救、修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且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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