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3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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