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限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限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九)履带车、铁轮式车辆和超过道路限定荷载的机动车未经同意在铺装路面上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条 履带式、铁轮式车辆和超过道路限定荷载的机动车需要在铺装路面上行驶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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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