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动道路未报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验线,竣工未报验收的处罚
掘动道路未报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验线,竣工未报验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八)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掘动道路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动工前报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验线,竣工后报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但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报告验线的;未报告验线施工不满5日的;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可处500-1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报告验线的;未报告验线施工超过5日不满10日的;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可处1000-15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3日仍未报告验线的;未报告验线施工超过10日的;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可处1500-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