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桥涵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桥涵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妨碍桥涵正常使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危害桥涵安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坑取土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