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施工现场 -凯发k8官网登录

经开区基层政务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级
查封施工现场
查封施工现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2.【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公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3.【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在建违法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自行拆除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措施,并可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工程立即予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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